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豫财购罚〔2011〕第1号
当事人:北京移远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高永越
北京移远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1年6月29日接到“泰亿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你公司在2011年5月25日参与河南省教育厅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医疗康复设备配备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1-222号7包)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投标材料,骗取中标。在调查核实期间,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投标业绩合同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视同你公司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经向你公司三个投标业绩合同中相关当事方许昌市教育局、杞县勤工俭学管理站、民权县教育体育局调查核实,均回复未签过该合同;相关招标代理公司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也证实未出具过该中标通知书。因此,在该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提供虚假业绩合同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鉴于违法情节一般,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按采购金额人民币451500元处以千分之七的罚款,计3160.5元;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河南省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3160.5元交至: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开户行:交通银行经三路支行,账号:41106190001014900177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