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20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县医院能力建设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医疗设备装备采购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1〕-431号-I-C号包3、4、5、6)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河南省卫生厅
被投诉人: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招标文件在包3、4、5、6的投标资格和技术文件要求中明确规定:必须提供产品进字医疗器械注册证,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待遇。2、本次招标,招标公司仅公布中标人名单,对评分以及排名等事宜没有做出书面解释,违反《招投标法》第五条。3、豫财招标采购〔2011〕-431号-I-C号包3、4、5、6)政府采购活动中,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条件均满足招标文件,且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计算,该公司得分却不是最高。
2011年9月26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函调核实。现已审查结束,本机关于2011年10月31日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豫财购投〔2011〕第8号)。
三、处理结果
1、关于招标文件在3、4、5、6个包投标资格和技术文件要求中明确规定必须提供产品进字医疗器械注册证,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国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性待遇问题。
投诉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后提出异议,同时按投标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视为接受招标文件要求,在未中标后对招标文件已认同的事项,提出异议已逾期。
2、因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31日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的原始质疑,与提交我厅的质疑内容前后不一致,在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中未提到该问题,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所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能成为投诉问题。
3、关于豫财招标采购〔2011〕-431号-I-C号包3、4、5、6)政府采购活动中,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计算,该公司理应中标问题。
虽然投诉人在投诉程序上存在瑕疵,我们依然认真处理。经审查评标报告,在技术评议部分,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号指标的要求,而被评标委员会作为废标处理。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有带*号的技术指标不满足,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技术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未作实质性响应导致废标:1)其包3包4中,在*2.5前后同时稀释、*2.6模式转换、*2.7应急模块上,在其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和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没有显示。2)其包5、包6在*2.3可调纳曲线、*2.11.8溶解盐去除率、*2.11.9内毒素、细菌去除率,没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证明材料。因此,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投诉人没有中标。
4、在本投诉中,涉及其他的问题,我们另行处理。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对河南省县医院能力建设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医疗设备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